背景
年7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河北、吉林、浙江、山东、广东、重庆、陕西等地开展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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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增加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专章,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是否满足相关政策要求,明确建设项目二氧化碳产生节点,开展碳减排及二氧化碳与污染物协同控制措施可行性论证,核算二氧化碳产生和排放量,分析建设项目二氧化碳排放水平,提出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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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出了钢铁、水泥和煤制合成气项目工艺过程二氧化碳源强核算推荐方法。
试点地区:
1.《河北省钢铁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异地搬迁钢铁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包括涉及炼焦、炼铁、炼钢及轧钢等生产工序的建设项目。
钢铁企业内部电厂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执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要求,钢铁行业建设项目内其他生产工序的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待相关行业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2.《吉林省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编制指南(试行)》
适用于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六个重点行业
3.《浙江省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在浙江省范围内钢铁、火电、建材、化工、石化、有色、造纸、印染、化纤等九大重点行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碳排放评价试点工作。具体纳入碳排放评价的试点行业范围详见附录一,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工作可参照执行。
4.《山东省钢铁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山东省化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
分别包括含炼焦、炼铁、炼钢及轧钢等生产工序的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炼铁”“炼钢”“钢压延加工”行业。独立焦化、钢铁行业建设项目内其他生产工序的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待相关行业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以及适用于山东省溴素、甲醛、氰尿酸等化工行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硝酸、烧碱、纯碱、电石、乙烯、甲醇、氮肥、磷肥、钾肥、化学农药、合成橡胶等化工行业可参照使用,待相关行业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5.《广东省石化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年版)》,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
包括石油及石油馏分、天然气及天然气馏分、丙烷、丁烷等为主要原料,生产石油产品和石油化工产品的新建项目。本指南规定了广东省石化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碳排放评价试点的一般评价流程、核算及水平评价方法、评价要求。
6.《重庆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碳排放评价》
本指南适用于重庆市域内的钢铁、火电(含热电)、建材、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含石化)五大重点行业规划环评,以及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中的碳排放评价。
7.《陕西省煤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本指南适用于陕西省内的煤化工——煤制甲醇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煤制乙二醇、煤制烯烃、煤制二甲醚等其他行业参照执行
其他省市:
8.《海南省规划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海南省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省级以上重点产业园区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碳排放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以及其他工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的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他领域专项规划可参照本指南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碳排放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
9.《江苏省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域内的电力、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产能置换、区域剥削的建设项目还应核算被置换项目及污染物减排量变化。
10.《山西省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二氧化碳排放当量大于2.6万吨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火电、钢铁焦化、化工、建筑、陶瓷、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建设项目融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纳入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行业类别详见附录A国家规定的“两高”行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其他项目也纳入本指南。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参照执行
11.《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的通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碳排放》意见的函
优先以区级行政区碳排放总量目标为评价基准,计算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所在区碳排放总量的贡献情况,分析对总量目标的影响。如建设项目所在产业园区有碳排放总量管控目标的,还应计算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产业园区碳排放总量的贡献和影响情况。
12.《福州市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福州市域内的电力、钢铁、化工、石化、有色、民航、建材、造纸、陶瓷等九大重点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煤以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在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应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和相关规划环评要求。
13.《上海市建设项目环评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碳排放评价编制技术要求(试行)》
自年10月1日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包含碳排放评价相关内容。自年12月1日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文件中应编制碳排放评价章节。
建设项目环评及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碳排放评价中涉及的温室气体主要为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
14.《安徽省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本指南适用于安徽省火力发电、热电联产(国民经济行业代码D、D,含掺烧生活垃圾发电、掺烧污泥发电、燃气发电及发电机组节能改造,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含煤矿瓦斯)发电的除外),以及含水泥熟料生产线的水泥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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