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合同能源管理这一概念在上个世纪90年代已经引入我国,在建筑和工业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大型工厂、建筑、学校节能改造做出了重大贡献。合同能源管理的市场化、专业化有助于提升节能效率,发挥良好的节能效果。但是,时至今日,日益增加的民事纠纷严重影响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亟待改良探索。
年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巴黎大会讲话中指出中国将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十三五”规划重要内容,通过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实施优化产业结构、构建低碳能源体系、发展绿色建筑和低碳交通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年9月22日,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讨论上向世界宣布了中国的新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度,采取更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争取于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年前实现碳中和。
在碳中和、碳达峰的新愿景下,探索合同能源管理新模式,将节能节碳效益扩大化的同时如何适时做好风险规划和预案,是目前应当重点探究的问题。
探讨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与类型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
合同能源管理起源于欧美国家,被称为“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这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用词,我国最初将这一概念引入国内时学者使用了“EnergyManagementContracting”一词,随后冰岛等国家又将这一词改为“ContractEnergyManagement”,我国随将其翻译为“合同能源管理”大概是受了这一词汇上述演变的影响,具有行政干预的色彩。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模式目前多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EMC),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实施节能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1]将合同能源管理定义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通常情况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以EPC+O的方式运营,节能服务公司(EMCO)为客户提供能源分析、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施工、管理、后期监测服务。
图为合同能源管理Epco运营模式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
合同能源管理发展到现在,合同能源管理主要有三种商业模式:
第一种节能效益分享型,这种模式是目前市场上占据比例最大的,我投资你节能,收益共享;
第二种是节能量保证型,这种模式需要承诺节能量,保证节能率、节能量和节能效果,客户付钱;
第三种也是现在主推的大家认为比较流行的趋势,能源费用托管型。
1、节能效益分享型
纵观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史,最早采用的模式便是节能效益分享型,自合同能源管理这一概念引入我国,此种模式在节能服务市场中占据很大比例。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由EMCO提供项目资金,EMCO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合同期内EMCO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期满后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客户所有。
举例说明,某钢铁公司两台轧钢加热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根据EMCO业务活动的基本程序:为客户开发一个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项目,选择技术,提供融资。与客户就该项目的实施签订一个节能服务合同,采用新型节能机制,确定基准线。履行节能服务合同中规定的义务,采购、安装、运行、管理。保证项目在合同期内产生合同中规定的节能量,监测确认节能量。享受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在合同期内收回用于该项目的资金及合理利润,分享效益。项目节能效益约万元/年的节能收益,合同期内EMCO:90%,客户:10%,合同期满后所有收益及设备归客户。客户在合同期内没有任何投入和风险的情况下,每年可享受到60万元的节能效益,合同期一般为8-10年。
2、节能效益保证型
这种模式起源于北美,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早期盛行的模式,项目资金向来是合同能源管理中非常难解决的一环,而这个问题一般是由节能服务公司解决,其利润的获取来源于项目所节约下来的效益。
此种模式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全过程的服务,并保证用能单位的能源费用减少一定的百分比,如果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就要赔付全部未达到的节能量的经济损失。
资金可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也可由客户方提供,因为客户方的资信更容易融资,拿到项目资金,而节能服务企业大多是中小型企业,处于劣势地位。
此外,由EMCO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并保证节能效果,按照能源管理合同的约定,客户方向EMCO支付服务费用。
反之,如果在合同期项目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EMCO按合同约定向客户补偿未达到的节能效益。于是产生了节能效益保证型这种模式。
3、能源费用托管型
与其他模式不同,在能源费用托管型模式的运行过程当中,用能单位需要支付项目实施所需要的费用,委托EMCO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EMCO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EMCO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用能单位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承包额)的减少。
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来说,能源费用托管模式的好处在于,他们的融资风险将会大大降低,但相应来说,节能服务公司也承担了更多的责任[2]。
二、“十三五”、“十四五”期间能源管理合同民事纠纷分析
(一)案件检索与分布
以“合同能源管理”为关键词,检索-年的民事案件,文书类型为判决书,共检索到例,其中涉及租赁关系的有例,涉及合作协议以合同纠纷大类立案的有86例,经过详细筛查,共筛查出个有效案件进行分析。
数据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选取的有效案例中均涉及违约金赔偿,其中涉及保证和担保的有66例,要求恢复原状的有28例,要求继续履行的有29例。
由此可见,由于能源管理合同年限较长,建设费用较大,若发生解除合同的情形损失较为严重。
年为案涉民事诉讼案件高峰期,年过后,逐年下降,由此可见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出现了众多阻碍因素,致使其在较长的合同期内越来越明显,使行业出现停滞的状态。经过对统计案例的分析,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用能方不履行给付合同款项义务
在前述的基本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中,大部分类型在前期由能源管理服务公司负责融资并且履行先合同义务。前期能源管理服务公司进行融资、监测设备的建设、方案设计等工作,然后再根据合同约定的商业模式分享收益、节能保证亦或是全盘托管。
在统计的有效案例中,存在大量用能单位不履行支付义务,或因结算结果有异议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给节能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产生纠纷。
由于前期投入大部分或者全部由能源管理服务公司承担,因此,用能单位的违约成本较低。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在范本中,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包括违约金、滞纳金、设备价款、运输费、安装费、能源审计费、律师费等。但是,上述常规弥补损失的约定并不能有效弥补节能服务方的损失。
EPCO项目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前期投入较大,且为一方先行履行合同义务。二是合同期较长,利润多产生于后期运营期。
因此,亦区别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常规填补损失的违约条款,不足以约束合同相对方,提供较为公平的违法成本,降低违约风险。
2、用能方滥用合同解除权
《民法典》第、条规定了协商解除、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三种合同解除方式,在统计的有效案例中,大部分因用能方滥用解除权而产生纠纷,例如,长时间不履行支付义务、不验收,经催告仍不履行达到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条件。亦或是以对结算数据有异议,拖延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不给予任何回应。
由于前期,节能服务方投入较大,在前期分析、设计、建设后,进入运营期才能产生收益,因此,在未回本前,用能方滥用解除权对节能方造成的损失较大。
此外,用能方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环境能源政策与法律的变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出现,都会影响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中有关于不可抗力的参考范例,约定了中止的情形及可免责解除的情形。受疫情因素影响,不可抗力适用频繁,在此基础上,可以增加免责解除的合理期限,以免因不可抗力的发生给节能服务方在前期的投入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后,由于EMCO项目的特殊性,如何有效填补乙方损失亦是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