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唐山路北区发布“唐山‘退后十’路北在行动扬尘污染加严管控措施60条”和“唐山‘退后十’路北在行动餐饮油烟加严管控措施23条”,详情如下:
唐山“退后十”路北在行动
扬尘污染加严管控措施60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扬尘污染管控,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为全市“退后十”做出路北贡献,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筑工地扬尘
(一)房屋建筑工地(监管单位:区住建局、各镇街)
1、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围挡材质应采用砖砌或轻质钢结构,保证安全、稳固、整洁、美观。施工现场外侧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新开工项目围挡必须使用绿色仿真草皮。
2、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置自动化冲洗设施,设施宽度不小于4.5米、高度不小于1.5米,调整侧帮冲洗喷头角度至向上45度,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槽帮、底盘和车轮进行全方位冲洗,车辆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严禁将施工现场内的泥土带入城市道路。
3、建立远程监控系统,对施工现场各个部位的扬尘污染情况实施动态监控。远程监控系统前端摄像头等设备主要安装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顶端、施工现场出入口及现场周边等部位。施工单位须指定专人对监控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每个监控点都能正常运行。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远程监控系统应与住建部门联网。同时需安装电子门禁系统,并与市交警监控平台联网,加强运输车辆监管和飘洒整治。
4、在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地面、土堆,应进行苫盖或采取绿化、固化措施。
5、水泥、粉煤灰、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苫盖,使用过程中要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6、开挖完毕的土方工程,裸露作业面部位要及时固化或进行苫盖。
7、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作业道路、办公区、生活区、加工区及材料堆放区场地必须全部采取混凝土硬化,禁止使用其它软质材料铺设。
8、在地场地内建筑垃圾要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垃圾清运前要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时清运。
9、需采取苫盖措施的,必须使用厚度不小于1.5毫米的高密度无纺布进行苫盖。
10、在土方开挖前必须将表土湿润10公分。
11、所有工地配备至少4台射程达到20米以上的雾炮设施;在塔吊上安装自动喷淋设施,确保洒水抑尘效果。
12、遇四级以上大风时,禁止进行土方开挖、土方运输、土方回填、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苫盖、洒水等抑尘措施;遇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按预警要求落实到位。
13、暂时停滞的工地,对裸露地面采取固化、苫盖等措施。物料堆放整齐并苫盖。现场内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要使用厚度不小于1.5毫米的高密度无纺布苫盖。
(二)市政工程工地(监管单位:区城管局、各镇街)
14、除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外,施工现场作业面距周边民建、商铺水平距离4米以上时,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坚固、美观的围挡。围挡要使用金属定型材料,并确保支撑牢固,挡板不变型、无破损、无锈蚀,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顶部设置自动喷淋装置。围挡外设置关于扬尘污染治理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标语或条幅。
15、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及扬尘在线检测系统,并与区环保指挥中心联网。
16、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有效的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槽帮、底盘和车轮进行全方位冲洗,车辆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严禁将施工现场内的泥土带入城市道路。
17、土方、干散物料要严密苫盖。工程沿线堆放的土方、易扬尘材料、建筑垃圾和非施工作业场地要采取苫盖防尘措施,严禁裸露。需进行晒土、晾槽等工序的路床、沟槽,在翻晒期间不能进行苫盖的,应及时作好记录,报建设、监理、监管部门备案;已碾压成型的路床和完成级配碎石、水稳碎石结构层的道路工程要进行苫盖。非开挖作业面要采取苫盖措施,未苫盖的开挖作业面要合理安排分段作业;桩基工程施工时,要分段作业,保证非作业区域严密苫盖。
18、采取苫盖措施的,必须使用厚度不小于1.5毫米的高密度无纺布进行苫盖。
19、生活垃圾要采用密闭器具存放,日产日清。
20、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施工现场运输土方必须封闭或遮盖严密,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车等车辆,严禁沿路遗撒或随意倾倒。
21、遇四级以上大风时,禁止进行土方开挖、土方运输、土方回填。遇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按预警要求落实到位。
(三)老旧小区和背街小巷改造工程(监管单位:区住建、各镇街)
22、工程土方作业时开启降尘设备。
23、物料堆放有序,沙土、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确保苫盖严密。
24、非作业区裸露地面苫盖到位,
25、采取苫盖措施的,必须使用厚度不小于1.5毫米的高密度无纺布进行苫盖。
(四)沿街店铺装修等临时施工(监管单位:各镇街)
26、装修全程采取密闭措施,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彩钢围挡。
27、拆除施工时应采取湿法作业,洒水降尘。
28、建筑垃圾严禁露天堆放,应采取袋装覆盖措施,严格按照审批的路线、时间进行清运,禁止遗撒。
二、待开发地块及裸露地块扬尘(监管单位:各镇街)
29、对地块内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要采取苫盖措施。苫盖必须使用厚度不小于1.5毫米的高密度无纺布进行。
三、拆迁场地扬尘(监管单位:各镇街)
30、拆除工程施工前需提前到所在镇街进行备案。拆除过程中,属地单位必须安排专人现场盯办,落实好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31、拆迁场地必须做好封闭围挡或临时增加警戒措施,围挡要稳固、整齐,高度不低于1.8米。
32、房屋拆除时应配备两台以上射程大于20米的专用洒水喷淋设备,边拆除边洒水,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33、拆除工程完成后,建筑垃圾应及时苫盖,并在3日内清运完毕,不得乱卸、乱倒垃圾,清理拆除现场和装卸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34、采取苫盖措施的,必须使用厚度不小于1.5毫米的高密度无纺布进行苫盖。
35、遇有四级以上大风或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采取苫盖、洒水等措施降尘。
四、城市道路、背街小巷、居民小区扬尘(监管单位: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各镇街)
36、实施主干道“两洗、两扫、六洒、一冲、全保”组合作业方式。购置先进的城市道路冲洗、清扫车辆,推广主次干道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针对不同季节、不同路段,合理安排作业车辆、作业时间、作业频次。重点路段、繁商区域增加人工保洁密度,清扫保洁时间达到18小时以上,以达到最佳保洁效果。建立完善“以克论净”考核制度,加强对作业单位的督导考核。
37、背街小巷清扫保洁采取“扫、洒、保”组合作业方式,每天清扫不少于一次,做到路面无浮土,繁商区域增加人工保洁密度,确保垃圾日产日清。
38、采取湿扫和冲洗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居民小区清扫保洁,强化绿化补植。清理国控点周边居民楼楼顶杂物并进行冲洗。
五、县乡村三级公路扬尘(监管单位: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住建局、韩城镇、果园镇)
39、县乡村三级公路每天至少清扫两次。清扫作业以机械化清扫为主,配合人工清扫,清扫作业时确保不扬尘。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并根据路况及天气情况每天不少于两次洒水除尘。
40、公路养护部门要做好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处理出现的路面病害,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41、结合新农村建设,治理干线公路过村镇路段随意倾倒垃圾、集贸市场占道经营等现象,过村镇路段两侧非硬即绿、非盖即绿。
六、工业企业扬尘
(一)料场(料棚)(监管单位:区发改局、各镇街)
42、相关手续齐全的企业建立扬尘管理制度,日常管控资料要完善,有专职人员负责。
43、要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44、所有散状物料全部采用封闭的料棚(料仓)储存,且料棚地面全部硬化。料棚内部采取顶部雾化喷淋、重点区域喷雾等抑尘措施,做到抑尘全覆盖。非冷冻期采用顶部雾化喷淋方式;冷冻期采取温水、添加防冻物质或辅助电加热等防冻方式喷淋,或产尘作业面采用局部雾炮方式达到抑尘效果。料棚主要出入口应为自动感应门,确保作业时料场处于全封闭状态。料棚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有条件的要置于室内,并加装采暖设施,确保冬季正常运行;搬迁或产能置换企业洗车装置必须置于室内)。完善排水处理设施,防止泥土粘带。
45、物料输送落料点等配备集气罩、除尘设施或采取喷雾抑尘措施。
46、堆场内部地面、道路硬化,安排专人保洁,实施机械化清扫并及时洒水,有效降尘。
(二)生产节点(监管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47、贮存、转运、筛分、装卸等全过程产尘点必须在封闭厂房内实施,严禁装载机露天装卸作业,并配套建设除尘设施,除尘设施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且高于周边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彻底解决粉尘无组织排放问题。厂房发生破损时,必须及时维修完善。
48、破碎机上方至落料点以上全封闭并安装废气收集装置。原料上料在封闭车间内,上料口采取区域侧、顶三面密封措施并加装集气除尘设施。上料时采用远红外等自动感应设施控制独立喷淋抑尘系统或加装自动感应门,与上料作业同步运行,确保抑尘效果。
49、所有物料输送必须建设满足日常检修、清扫落料要求的全封闭皮带通廊,皮带通廊落料转动端设置收尘、抑尘设施,皮带最终下料端设置固定喷淋设施,有效防止落料扬尘污染。
50、除尘设施。除尘设施必须采用高效脉冲布袋除尘器等先进除尘方式,设备的除尘风量、集气罩尺寸以及管道直径的设计要完全满足彻底解决生产设备粉尘无组织外溢需要。
(三)在线监测(监管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51、3月底前完成料棚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数据保存六个月以上,在厂区四面边界及料棚等易产生无组织排放的点位安装TSP、PM10、PM2.5在线监测设备,配备1台联网的计算机,安装无组织排放监测系统软件(在线设施须有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扬尘污染物达标排放。
52、成品散装、包装区、料库出入口等易产生颗粒物排放环节点位,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数据保存六个月以上。
(四)厂容厂貌(监管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53、厂区路面硬化无破损,增大厂区绿化面积,实现“非硬即绿”,厂区路面采取洒水、水雾喷淋等降尘控制措施。具备条件的企业至少配备一台湿扫车和一台洒水车,每天加强对厂区湿扫、洒水。企业厂区门口至主要交通干道之间车辆行驶路面要全部高标准硬化,并做好湿扫保洁。
54、厂区出入口,或料棚出入口,安装运输车辆侧向全覆盖式(水泥成品运输车辆除外)强制喷淋清洗设施,清洗设施应保证车辆冲洗效果,长度不少于6米、高度不低于2.5米,地面至少设置一排花式喷射喷头。喷淋设施应充分考虑冷冻期结冰问题,合理优化地面基础设计,洗车平台应低于地面(呈斜坡状);清洗完成后车辆应在洗车槽内短暂停留,避免因车身带水过多造成道路湿滑和冬季积水结冰等安全隐患;冲洗介质可使用温水、添加防冻物质等有效防冻措施;冲洗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55、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企业厂区道至主干道及主干道两侧50米为三包责任区。包路面,负责道路维护保洁,对路面进行清扫除尘及洒水抑尘;包绿化,负责该区域道路两侧树木种植及管护,对树木(树干、树冠)进行清洗除尘;包秩序,门前不乱堆乱放杂物,不乱设摊点,不私搭乱建,不乱停车辆。
(五)运输方式和运输监管(监管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各镇街)
56、各企业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签订车辆达标排放承诺书,厂区所有车辆出入口全部安装重型货车门禁系统,严禁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运输,严禁私开偏门进行车辆运输。
57、物料公路运输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厂内运输车辆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危废运输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
58、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机械,厂区内所有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进行环保登记备案管理,防止尾气超标污染。
59、企业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设置明显标识,注明排污口编号、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相关信息。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米(特殊工序除外)。
60、区内水泥制品、轧钢(冷钢)、陶瓷、铸造、耐火材料企业要在厂区门口或明显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实时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在4月底前完成。
唐山“退后十”路北在行动
餐饮油烟加严管控措施23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有效减少餐饮油烟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为全市“退后十”做出路北贡献,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餐饮服务单位加严管控范围
1、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供应内部就餐的单位食堂和中央厨房等集体用餐加工服务保障机构;全区范围内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及个体经营商户;具备3个以上(含3个)基准灶头的大中型宾馆、酒店、饭店、度假村等独立经营的餐饮服务机构;露天经营的流动商贩;工期2个月以上,就餐人数超过50人的建筑施工工地等临时性食堂。
二、餐饮服务单位运营标准(监管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2、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与其排烟量相匹配的集气罩、排气筒和排风机,安装有国家资质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设施、风机、油水分离器及专用排放通道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3、各餐饮服务单位的烟气排放污染物必须稳定达标排放,油烟≤1毫克/立方米、颗粒物≤5毫克/立方米、非甲烷总烃≤10毫克/立方米。
4、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建立油烟净化设施设备清洁保养台账。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餐饮服务单位三项污染因子浓度和净化器、风机状态达到“双在线”检测标准,并与生态环境分局“双在线”平台联网。
6、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噪声应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的要求,即昼间噪声排放限值为70分贝,夜间噪声排放限值为55分贝;振动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的要求,即昼间不允许超过75分贝,夜间不允许超过72分贝。
三、餐饮服务单位准入要求(监管单位:行政审批局、各镇街)
7、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四、餐饮服务单位设备运行及消防设施标准(监管单位: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
8、新开业的餐饮服务单位边界与周围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得小于9米,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米;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
9、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油烟气与热蒸汽的排风管道应分别设置。
10、油烟集气罩罩口投影面应大于灶台面,罩口下沿离地高度在1.8-1.9米,罩口面风速应不小于0.6米;油烟气排风水平管道宜设坡度,坡向集油、放油或排凝集水处,且与楼板间距不应小于0.1米,管道应密封无渗漏。
11、放置油烟净化设施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宜小于1.5米,设备需要维护的一侧与其相邻的设备、墙壁、柱、板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45米,利于专业维护人员进行定期维护与保养。
12、餐饮服务单位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水泵等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设在室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应采取安装隔声罩等隔声降噪措施;专用机房与外界连接的墙、楼板、屋面,其空气隔声指数不宜小于40分贝,门和窗的隔声指数不宜小于35分贝。噪声较大的专用机房应采取吸声、隔声措施;餐饮业单位产生噪声的设备应远离环境敏感目标。
13、当选用隔油池时,隔油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含油污水的水力停留时间不宜小于0.5小时;
(2)池内水流流速不宜大于0.米/秒;
(3)池内分格宜取二档三格;
隔油设施不应设在厨房、餐饮制作间及其他有卫生要求的空间内。人工除油的隔油池存油部分容积不宜小于该池有效容积的25%;隔油池出水管管底至池底的深度,不宜小于0.6米;与隔油池相连的管道应防酸碱、耐高温。
14、餐饮企业需建设配套齐全的消防设施,油烟净化设施周边灭火器材保持完好。
五、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处置标准(监管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15、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实行分类存放,分类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符合要求;餐厨垃圾应放置在有盖容器内;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垃圾应由保洁公司妥善处置。
16、餐饮服务单位的含油污水排放应与其他排水分流,且含油污水应该经过油水分离器处理后排放,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存油部分应便于清运和管理;针对未安装油水分离器的餐饮服务单位,督促其立即安装,拒绝安装或安装达不到标准责令停业整改,安装完成且分离效果达到要求后方可营业。
六、餐饮服务单位日常运营管理要求(监管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17、餐饮服务单位每月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清洗,保证设备运行良好,达到油烟去除效果,建立纸质版清洗台账,清洗台账分为台账与照片两个部分,台账部分须记录“清洗日期”、“清洗部位”、“清洗负责人”三项内容;照片部分须用时间、经纬度相机,拍摄清洗前与清洗后的照片,前后照片形成对比。
18、餐饮服务单位要在3月7日前完成“双在线”设备安装工作并与生态环境分局“双在线”平台联网。
七、餐饮服务单位违法行为处罚措施(监管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局、公安分局、各镇街)
1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发现露天烧烤行为、露天经营的流动商贩或店内炭烤现象等将依法进行查处。
20、对没有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责令停业整改,依法查处,待安装完成后经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公司检测达标后方可营业;对于已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但是不正常运行的餐饮服务单位,责令停业整改,依法查处。
21、对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排放情况进行抽查,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公司进行检测,发现有油烟超标排放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22、对无证、无照的餐饮经营户依法进行取缔。
23、对干扰执法、暴力抵制城区餐饮业油烟专项整治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生态唐山微发布
编辑:小燕姑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