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奋斗者协议不能激发员工成为奋

9月2日,有网友爆料,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让员工自愿签署《奋斗者自愿申请书》,做“公司奋斗者”。该公司人事部门发布的文件中写道,“公司奋斗者”需自愿加班,放弃带薪休假,放弃加班费,自己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该公司轧钢厂厂长王占熬称:“作为公司员工,可能个人看法不一样,这是两厢情愿的,我觉得适合我、我认可的话,我可以签字,这个是自愿的。”

“奋斗者协议”承载的信息量不少,合法性检测结果也不同。在自愿情况下,公司与员工约定不发加班费和休假期间的工资,是可以的;公司制定淘汰制度,却应有法定流程,并详细、明确、合法合理。让员工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是让员工放弃对公司的起诉权,这是不合法的。在选择面前,有的员工会签署“奋斗者协议”,有的放弃签署“奋斗者协议”,公司若对这两类员工厚此薄彼,员工签署“奋斗者协议”的自愿性就值得置疑。

公司让员工签署“奋斗者协议”,是在疫情防控级别降低之后,经济下行压力明显、企业利润降低和就业机会减少的特殊背景下。这与人们想像的“工作法”不完全是一回事。可从内容上理解,公司做法很难让签订“奋斗者协议”的员工成为“奋斗者”,即“奋斗者协议”与要求员工与企业同舟共济、荣辱与共,唱的不是同一出。

公司让员工签署“奋斗者协议”,不意味着公司已经到了生死攸关的关键时刻。如果公司的经营状况堪忧,出于规避风险、险中求生需要,公司要求员工多一些奉献,鼓励员工做出去留选择,既无可厚非,又情有可原。“奋斗者协议”不提公司经营状况,直接让员工放弃部分合法权益,员工就很难理解和接受,还会对公司声誉或形象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奋斗者协议”中有违法内容,员工签署了“奋斗者协议”也是徒劳无效的。让员工放弃对公司的起诉权,公司是在用“小聪明”算计员工。这是违法的。公司与员工争权夺利,就是在挑战法律。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公司得不到什么好处,还需承担必要的压力,有损公司形象和声誉。关键是,公司本来可以和员工同舟共济、荣辱与共,“奋斗者协议”却使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劣化,加大了心理上的隔阂,使公司所想与员工难以达成一致。

即使“奋斗者协议”真是员工自愿签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可能袖手旁观。企业管理和运转,不可能远离社会法治和文明这个大环境。一个企业的行为违法了,必然引起公众的争议,进而引起其他企业的观望或效仿。“奋斗者协议”中的违法内容,污染了劳动用工环境和就业环境,公司做法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形成了矛盾,监管部门必然会出面干涉并回应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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