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钢集团高炉装备技改升级产能减量置换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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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对“徐钢集团高炉装备技改升级产能减量置换项目”及“炼钢系统优化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批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表示,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徐钢集团高炉装备技改升级产能减量置换项目及炼钢系统优化升级项目位于江苏铜山经济开发区。建设单位拟对钢铁一厂进行升级改造,并实施“徐钢集团高炉装备技改升级产能减量置换项目”及“炼钢系统优化升级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新建1座立方米高炉、1台平方米烧结机、1座吨转炉、1座吨LF精炼炉、1条连铸线、2条轧钢生产线、1座万吨/年的球团回转窑;配套公辅设施部分利用现有设施,新建1座封闭环保料场、3座吨/日石灰窑、空分设施、给排水工程、煤气柜、厂内物料运输系统;拆除钢铁一厂2台平方米烧结机及其公辅设施、2座立方米高炉及其公辅设施、2座60吨转炉及其公辅设施、立方米石灰窑、制氧站、老式线材轧机、老式棒材轧机,以及焦炭大棚、废钢打包车间、1号变电所、老办公楼、宿舍楼等。

详情如下: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徐钢集团高炉装备技改升级产能减量置换项目”及“炼钢系统优化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66号

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徐钢集团公司,下同)报送的《“徐钢集团高炉装备技改升级产能减量置换项目”及“炼钢系统优化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60万吨圆盘及螺纹钢连铸连轧生产线二期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原徐州市铜山区环保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字﹝﹞1号)。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在今后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二、本项目位于江苏铜山经济开发区。建设单位拟对钢铁一厂进行升级改造,并实施“徐钢集团高炉装备技改升级产能减量置换项目”及“炼钢系统优化升级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新建1座立方米高炉、1台平方米烧结机、1座吨转炉、1座吨LF精炼炉、1条连铸线、2条轧钢生产线、1座万吨/年的球团回转窑;配套公辅设施部分利用现有设施,新建1座封闭环保料场、3座吨/日石灰窑、空分设施、给排水工程、煤气柜、厂内物料运输系统;拆除钢铁一厂2台平方米烧结机及其公辅设施、2座立方米高炉及其公辅设施、2座60吨转炉及其公辅设施、立方米石灰窑、制氧站、老式线材轧机、老式棒材轧机,以及焦炭大棚、废钢打包车间、1号变电所、老办公楼、宿舍楼等。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江苏铜山经济开发区产业定位,符合《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32号)、《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推进工作方案》(苏政办发〔〕41号)、《徐州市钢铁行业布局优化和转型升级方案》(徐大气指办〔〕13号)等文件要求,本项目不属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苏长江办发〔〕号)所述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年)》规定的高污染项目,已列入全省钢铁重点项目库,相关产能置换方案已通过原省经信委批准及公告。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拟建项目废气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等钢铁相关行业标准,同时满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41号)中超低排放以及《关于印发徐州市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徐空气提升办〔〕20号)中的限值要求。项目共新增32根排气筒。氨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1中厂界浓度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应在厂内全部回用,不得外排。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3类、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项目设置拟建烧结车间周围米、拟建炼铁车间周围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现有居民住宅须按计划完成搬迁,今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你公司需配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做好卫生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目标搬迁工作,在环境敏感目标搬迁完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九)项目大宗物料依托码头、廊道和铁路专用线运输,相关码头、铁路专用线及廊道工程另行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过渡期间暂时采用汽车运输,采用达到国六(年前达到国五标准)排放标准的汽车,并采取密闭车厢等防尘措施。

(十)你公司应配合有关部门落实产能置换企业的产能退出工作,在置换产能项目未退出前,本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43吨、二氧化硫≤.99吨、氮氧化物≤.13吨、二恶英≤1.39克TEQ。

(二)水污染物: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均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我厅委托徐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徐州市铜山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年12月26日

来源:中国煤炭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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